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是为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的法规,[1]明确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2]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于1994年2月3日发布,1994年3月1日起施行。[1]1995年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对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于1995年3月25日发布,1995年5月1日起施行。[2]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对于保障职工的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促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管理,推动生产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3]

立法沿革

1994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