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87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是中国技术合同法体系中的基本法。共有7章55 条,主要内容包括:技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和技术成果的权属;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并公布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废止。

简介

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 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2月15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1],1991年6月25日国家科委发布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试行)》是中国技术合同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9年3月15日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附则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正式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