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以罚款为目的,借助其工作人员或者事先串通的其他人员,通过诱惑、逼迫、哀求等手段,使一些原本没有违法意图的人员违法,然后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执法方式。[3]
钓鱼执法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它源起于刑事侦查中的警察圈套,类似于美国和英国刑法中的诱惑犯罪。[4]钓鱼执法(Entrapment)中的“钓鱼"为引诱之意,在中国源于2009年发生在上海的一起私家车载人事件,上海一市民驾私家车上班,路遇“乘客",该“乘客”声称肚子疼,请求送其去医院,出于同情,他让“乘 客”上了车。然而待上车后,这名“乘客”却以非法运营为由对这名司机罚款一万元,原来这名“乘客”是交管部门的执法人员。[1]钓鱼执法的特点是有特定主体、行为人有违法可能、不针对特定目标、具有诱惑性。从历史上看,一些案情复杂、取证难的案件,往往采取钓鱼执法的方式。美国是实施钓鱼执法比较频繁的国家。[5]形成原因主要有执法经济、行政执法程序立法缺失、执法理念缺失、执法人员素质低下等。[6] 钓鱼执法的影响主要有让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受到挑战、行政自由裁量权失控、引发社会问题等,[7][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的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9]
概念及起源
“钓鱼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以罚款为目的,借助其工作人员或者事先串通的其他人员,通过诱惑、逼迫、哀求等手段,使一些原本没有违法意图的人员违法,然后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执法方式。[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