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是由教育部于1983年1月20日发布的法规性文件。该管理办法涵盖了入学与注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升级与留、降级、转专业与转学、考勤与纪律等多个方面的具体规定。[1][2]
正文内容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必须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使其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得到发展,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现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3]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