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皮楦草,又名“剥皮实草”“剥皮揎草”,是明朝的一种酷刑,指把人皮完整地剥下来,做成袋状,里面填充稻草后悬挂示众。[1][2][3]
剥皮楦草在《大明律》中并无规定,但明太祖朱元璋创设了这一刑罚,并以诰令的形式加以推广。最初被施以这种酷刑的是犯赃满六十两以上的官吏,将剥下的人皮制成鼓面(蒙于鼓)、填入稻草制成人皮稻草人立于衙门口或者当地土地庙的门口,用以警告继任官员,切勿贪赃枉法。此后,这一酷刑的施加范围逐渐扩大,例如,太监如果娶妻,也会被施以这种酷刑。[1][2][3][4]
刑罚由来
明朝初年,官场贪腐现象严重。从中央到地方,不同等级的官员均存在收取贿赂的现象,更有甚者糊弄百姓骗取灾款、造成大量冤假错案。这种现象极大的激怒了朱元璋,为了稳固后世江山,他吸取法家思想,选择酷刑来惩治贪腐,用这样一种高压政策给官员以警醒,以期试图改变官场腐败的现象。“剥皮揎草”就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应运而生。[4][2]
史料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