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审判机关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2]
江西省人民法院创建于1949年7月1日,1955年3月更名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现设有22个职能部门,其中11个为审判业务部门;有293名工作人员,其中法官180人,本科学历163人,研究生学历28人。[2]

主要职责

(1)依法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  
(2)依法决定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