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1998年施行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是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订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1]
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