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造成的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asset impairment loss;Assets Devaluation)是指因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而造成的损失。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外的其他资产减值的处理,《资产减值》准则改变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减值准备计提后可以转回的做法,明确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消除了一些企业通过计提秘密准备来调节利润的可能,限制了利润的人为波动。[1][2][3] 企业所有的资产在发生减值时,原则上都应当对所发生的减值损失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因此,资产减值包括所有资产的减值。但是由于资产的性质不同,所适用的具体准则也不尽相同。例如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投资性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等。本词条所讲的资产减值损失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所描述的资产减值。在最新的会计准则中改为信用减值损失。[1][2][3] 准则
1.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