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发成

朱发成
朱发成因涉嫌多项犯罪行为,包括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以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等,于2018年12月29日被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2万元,同时没收其个人财产。[1][2]

犯罪事实

2013年9月,朱发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襄阳汉江河道樊城牛首、张王岗标段的采砂经营权。随后,他以这一名义向当地其他采砂经营者征收所谓的“资源管理费”。他还联合彭伟、王秀岭、鲁国等人成立了砂石公司,并招募了一批社会闲散人员。他们在樊城区牛首、竹条砂场的主要运输路线上设立了五个地磅点,并封锁了砂石出口,强制对过往车辆进行收费。此外,他们还胁迫其他采砂业主签署合作协议,规定所有运输砂石的车辆都必须按照重量缴纳费用。通过这些非法行为,朱发成及其团伙共非法获利超过4800万元。他们的行为不仅导致了当地采砂业者的心理恐慌,也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秩序,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3]

判决

2018年12月29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朱发成进行了审判,认定其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等多项罪行。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数罪并罚,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2万元,同时没收其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