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国教育史上首部关于教师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法律条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该法律条文于2009年第一次修正。[2][3][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中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共九章四十三条,重点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教师的待遇、教师的考核与奖励等方面作出了规定。[5]

发展历程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