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遣送是中国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收容审查、教育管理和遣送安置的救济性的行政管理工作。[1][2][3]对象为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的和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4][5][6]由民政、公安部门负责,具体执行机制是收容遣送站。[7][8][9]收容遣送站是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济、教育和收容遣送的特殊性事业单位,除个别城市外,由民政部门领导。[10][11][12]对收容人员中超出规定的收容范围的,要分情况,及时转请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严格防止把收容遣送当作变相拘禁和审讯。[13][14][15]2003年,收容遣送被废止。[16][17][18] 历史
收容遣送源于建国初期,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从最初对游民的收容发展到对外流灾民、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教育、安置和遣返。1982年国务院发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中的流浪者,最初是用来对涌入城市的无业人员和灾民进行收容救济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措施,是一种社会救助和维护城市形象的行为。 1992年代初,国务院《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的出台,收容对象被扩大到“三无人员”(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收入),即无身份证、暂住证和务工证的流动人员。要求居住3天以上的非本地户口公民办理暂住证,否则视为非法居留,须被收容遣送。此后,经过各地和有关部门的不断博弈,收容遣送制度逐渐在实践中脱离原来社会救助的立法原意,逐渐演变为限制外来人口流动,沦为一项严重威胁人权的带有惩罚性的强制措施。 随着收遣适用对象的扩大,收容站亦都以生活费、遣送费、城市增容费等名目收费,被滥用于乱收费、勒索、非法拘禁、强制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