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的国有化

印度的国有化
印度的国有化是指印度政府通过立法或有关政策措施将部分生产资料实行国家所有制。

正文

印度政府通过立法或有关政策措施将部分生产资料实行国家所有制。印度奉行混合经济体制,同时强调公营部门必须在国民经济的要害部门占支配地位。根据这一宗旨,政府在某些行业逐步地实行了全部或部分的国有化。(1)金融业的国有化。1948年印度政府接收了原英国殖民政府的中央储备银行。1955年对最大的私营银行即帝国银行实行国有化,并改名为印度国家银行。1956年,又将人寿保险业全部国有化。以后一个时期里,印度政府停止对银行金融业的国有化,代之以“社会控制”的方式。所谓“社会控制”即指以中央财政部长为首的国家信贷理事会来指导银行的信贷政策。1969年,政府再次采取措施,将14家最大私营银行实行国有化,从而使83%的银行业务掌握在国家手中。1980年4月,政府又接收6家银行,使国家掌握的银行业务提高到91%。(2)工业的国有化。工业国有化的实施以1956年的工业政策决议的分类为依据(参见“印度混合经济”),在1956年之前则依据1948年的工业政策决议。原英国殖民政府拥有的工矿等企事业主要是基础设施,如铁路、邮电、港口、兵工厂、发电厂、大型灌溉渠等。它们均属工业政策分类中的“应由国家拥有并经营”的第一类,独立后即全部被收归国有。工业政策决议在分类中还规定:“允许”已从事第一类工业生产的私营企业存在并“为了国家的利益”继续发展;“期望”已从事“应逐步由国家拥有和经营”的第二类工业生产的私营企业起“一定的补充作用”。因此,政府对第一、二类工业的私营企业(包括外资企业)的国有化。采取了灵活、慎重、缓慢的作法。如在属于第一类的钢铁工业中,塔塔垄断财团的塔塔钢铁公司因“经营有方,有利于国家”,未予国有化。又如,同属第一类的采煤工业和石油工业的国有化迟至70年代或80年代初分几次完成。采煤业还保留了个别私营大企业的自用煤矿。在工业国有化中,政府还奉行一个原则,即对因长期亏损、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而难以生存下去的“病态”企业,根据需要予以国有化,如政府已接管了“病态”的纺织厂100多家。类似的情况还有1953年对空运业的接管和1972年对印度钢铁公司的国有化。对私营企业的国有化一般采取赎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