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监察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监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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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监察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等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监察,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遵守和执行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监察活动,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