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体育联盟的概念不同于“职业体育”与“职业体育俱乐部”等概念,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国内外很多学者都根据各自的研究需要从不同的视角对其进行了概念界定。
职业体育联盟根据准入制度可分两种形式,一种是封闭式准入联盟,以美国NBA为代表;一种是开放式准入制度,升降级,以英超为代表。 职业体育联盟具有自然垄断、俱乐部联合生产、追求竞争平衡等特性。
基本介绍
Depken(2000)认为,职业体育联盟是一个按照该项运动的最大利益和特许经营俱乐部的最大利益运作的组织实体,联盟贯彻执行关于该体育比赛的规章,以提高体育比赛的完整性和联盟的普及流行程度,并增进联盟内俱乐部的收益。王庆伟(2004)着眼于西方发达国家,认为职业体育联盟是指由所有的俱乐部业主或代表组成的执行委员会,采用投票制度对涉及俱乐部或联盟的重大事情作出决策的一种管理模式。张保华(2013)认为,职业体育联盟是指各俱乐部为了在市场条件下获得更大利润,避免相互之间的恶性竞争,通过合作成立的体育赛事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