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十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四)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正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5年12月23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