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内容所进行的分阶段的具体安排。它分为长期计划(一般为10年或10年以上)、中期计划(一般为5年)和短期限计划(又称年度计划)。
1982年,根据国家计委规定,把国民经济计划改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既包括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也包括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依据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体现党和国家的经济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一定时期内的政治经济任务,在实事求是和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制订的。反映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规定国民经济发展的方向、规模、速度、比例关系和效益,是指导国民经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审查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就必须依法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为此,必须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切实履行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认真做好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这项工作。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也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做好这项工作,可以在经济工作中更好地发扬民主,有利于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政策措施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人大代表在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时,可以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一)判断宏观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