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定的法规制度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定的关于事业单位的党内法规制度;于2005年4月15日颁布,2014年1月24日修订,同年4月1日起施行。[1][2][3]
《细则》是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而制定的,主要对事业单位登记的条件、要求、登记事项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规定。该细则明确事业单位为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涵盖教育、科研、文化等28类业务领域。《细则》共九章八十六条,构建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管理体系,规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流程。[2][1]

发展历程

2005年4月15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布《细则》,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2][3]
2014年1月24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修订《细则》,于2014年4月1日起施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