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是政务院(已变更)于1953年11月23日发布,自1953年11月2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正文
第一条依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为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私营粮商,在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一律不准私自经营粮食,但在国家严格监督和管理下,得由国家粮食部门委托代理销售粮食的业务。跨行跨业兼管粮食的私商,除少数大城市经国家特许代销者外,一律禁止兼管粮食。
第三条所有私营粮食加工厂及营业性的土碾、土磨,得由国家粮食部门视需要与可能委托加工,或在国家监督和管理下代消费户按国家规定的加工标准从事加工,一律不得自购原料、自销成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