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监理,并对工程节能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质量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内容全文

(第215号)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