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
国家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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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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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
监察委员会是由宁夏回族自治区
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并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2018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和《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组建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同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合署办公
,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1]
历史沿革
监察机构
新中国成立
初期,宁夏省人民政府设有人民监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