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为日本政府于1919年4月10日公布制定的中央法规,同年6月1日则开始施行。该法之前,1897年的《古社寺保存法》则具有与此法有相当程度的同质性。
名词解释
《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为日本政府于1919年4月10日公布制定的中央法规,同年6月1日则开始施行。该法之前,1897年的《古社寺保存法》则具有与此法有相当程度的同质性。
条文内容
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初定时全文为61条条文,其立法精神与欧美19世纪末同期的保存文化财思想相符。除了将稍早就明定保护的神社寺院外,也包含了历史建筑,历史遗迹,旧址,纪念碑,古城址,并涵盖稀有的自然物种,如:动物、植物或矿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