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简称SCOTUS,是美国最高级别的联邦法院,是由宪法规定的联邦法院。最高法院拥有司法权、司法审查权,有权裁定联邦和各州的任何法律违宪,而不被采用。[1]
最高法院随着1789年《司法条例》的通过而开始形成,自1790年首次议会以来,[2]最高法院大法官中,有1位是美国首席大法官。现任首席大法官是约翰·罗伯茨(John Roberts III)。[4]1796年,康涅狄格州的奥利弗·埃尔斯沃思(Oliver Ellsworth)接受了华盛顿的提议,成为首席大法官。[5]1801年,马歇尔巧妙地维护了最高法院在第一次大危机中最强大的权力和尊严。国会通过最高法院的成员减少到五人。该法废除了大法官的巡回职责,并进行了其他改革,设立了新的巡回法院,有16名法官。[6]1814年8月,美国国会大厦被烧毁,最高法院在宾夕法尼亚大道的一所房子里暂住。[6]1916年,国会通过了一项法律,将童工制造的商品排除在州际贸易之外。当地区法官批准禁令时,美国检察官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五位大法官认为,国会在制定《童工法》时篡夺了各州的权力;这样的法律可能会破坏联邦制度。[7]1922年,最高法院审查了《童工法》。法院裁定认为该法律无效。[8]20世纪70年代初期,伯格法院仍是沃沦法院自由派的延伸,70年代后期肯定了少数民族就业、升学等享有优先权的政策,对于妇女的平等权利及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也有一定建树。[9]1986年开始,伦奎斯特法院继续对与死刑、堕胎、学校废除种族隔离、宗教自由和公民权利等有关的问题作出裁决。[10]2022年6月24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一项历史性裁决,他们改变了美国高校的招生规则。6月29日,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哈佛大学和北卡罗来纳大学考虑种族因素的招生政策违宪,从而事实上禁止美国高校在招生过程中将种族作为考量因素。[11] 历史沿革
诞生背景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除了联邦政府拥有司法、立法、行政三权分立之机制外,州亦拥有独立于联邦而产生的司法、立法、行政机构。在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13个殖民地地区根据《邦联条例》,首次成立了以邦联国会(Congress Assembled)为形式的松散的中央政府。由于松散的邦联制使得各州的贸易大战甚至武装冲突,数个州的代表召开了制宪会议,谋求订立《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以改变紧张的局势。正因为州不是因《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而产生,而是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订立之前就已经合法地存在,所以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州宪法和法律。《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还规定,宪法没有授权联邦政府亦没有禁止州和其人民行使的权利,由各州及其人民所保留。[12]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