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制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1]。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中国实施九年义务教育[2][3]。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这部法律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为核心内容,强调政府应当承担的出资义务,旨在保障农村贫困地区孩子享受九年免费义务教育[2][4]。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2]。
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九年制义务教育法国家主席令第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