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于2000年3月23日由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5月27日获得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该条例自200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1]。 总则
制定目的
为了促进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3]。 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