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1]2014年3月15日,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施行。[3]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消费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等法律问题;[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22年1月1日起在澳门生效。[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立法之日起,便旗帜鲜明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拉动经济可持续增长的法律杠杆,助力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加快我国经济的市场化与法治化进程。[2]
立法背景
20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加快步伐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与此同时,新兴的消费市场中出现的新问题也亟须一部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诞生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