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专利促进条例

沈阳市专利促进条例
区、县(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利维权援助机制,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专利维权提供服务。

正文

(2009年11月11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