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权宪法

1906年孙中山提出的宪法原则
五权宪法是孙中山提倡的实行“五权制度”的宪法原则。1906年首先在《民报》(日本东京出版)创刊纪念会上提出,1924年又在《五权宪法》讲演中作了具体阐述。五权制度即“五权分立”的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将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这五种治权分别由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院独立行使,以防止政府之专权;而同时将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由人民掌握,实行所谓“权能划分”。五权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以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三权分立”原则为基础,结合我国封建时代的考试、监察二权而成的。孙中山认为,五权宪法的五权制度的宪法原则,可以补救“三权宪法”的三权制度的宪法原则的不完备之处,从而使五权宪法成为实行民治的根本大法。
五权宪法,是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先生对于宪法的创见,是孙的重要思想,曾列入中国国民党党纲。孙对五权宪法早在十九世纪就有酝酿,1906年12月2日始正式见于文字。五权宪法的最核心的思想是政权、治权分立,政权归属国民大会,而治权乃指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并互相合作。[1]

发展

民国十年三月二十日(1921年),孙中山发表演讲 五权宪法,说“五权宪法是兄弟所创造,古今中外各国从来没有的”。他认为传统西方宪法在政府机关采取的三权分立(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制度中,行政机关拥有考试权将可能滥用人才,立法机关拥有监督权则将有国会专制的流弊,因此认为应该将此两者分离,另设考试院和监察院,此乃五权分立之由来。他说这是“破天荒的政体”。
五权制学说基础是孙中山的“权能区分”学说,即是“人民有权,政府有能”,该学说的目的是为了彻底根除西方“议会独裁,政府无能”的流弊。政权归于人民,但中国国情不便全面行使直接民权,由国民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政权。国民大会可以选举并罢免总统,对监察与考试两院院长行使同意权,另有修宪权。政府只能行使“治权”,设置总统,作为元首,由国民大会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