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条例》是香港旨在就关于廉政公署的设立及附带事宜订定的条文。该条例就廉政公署的设立、经费使用、公署工作人员的委任、逮捕权、搜查权、取证方式等等作出了规定。 历史背景
七十年代,香港经历了急剧的转变。当时人口快速增加,社会发展步伐迅速,制造业蓬勃发展,经济渐次腾飞。
面对这些转变,政府一方面需要专注维持社会秩序,同时积极为市民提供住屋及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然而,因为人口不断地膨胀,社会的资源未能赶及实际需求,这种环境助长了贪污的歪风。市民为了维持生计以及尽早获取公共服务,都被迫使用「走后门」的方法 。当时「茶钱」、「黑钱」、「派鬼」等各种代替贿赂的名堂层出不穷,市民不仅耳熟能详,甚至无奈接受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那时候,在公共服务机构中贪污情况十分严重,如救护人员在接送病人往医院前,向病人索取「茶钱」、消防员开水喉救火要收「开喉费」、病人要「打赏」医院的亚婶,才可取得开水或便盆、就是连轮候公共房屋、申请入学或各种公共服务,也要贿赂有关官员。贪污风气在警队中更为严重。受贿的警务人员更包庇黄、赌、毒等各种非法罪行,社会治安、秩序受到严重的威胁。市民虽饱受贪污的祸害,却敢怒而不敢言。贪污无疑已成为香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但是,当时政府对此却似乎束手无策。普罗大众对贪风猖獗[jué]已达忍无可忍地步,愈来愈多市民就政府漠视此问题的态度公开表达他们的激愤。七十年代初期,社会上汇聚了一股强大的舆论压力。公众人士不断向政府施压,要求采取果断行动,打击贪污。最后,一名外籍总警司的贪污案,令民怨升达沸点,政府不得不立即采取行动。一九七三年,总警司葛柏被发现拥有逾四百三十多万港元财富,怀疑是从贪污得来。律政司要求葛柏在一星期内解释其财富来源,然而,在此期间葛柏竟轻易逃离香港到英国。葛柏潜逃令积聚已久的民怨立即爆发。学生们在维多利亚公园举行集会,抗议和批评政府未能恰当处理贪污问题,集会获数以千计的群众响应。市民又手持写着「反贪污、捉葛柏」的横额到街上示威,要求政府缉拿潜逃的葛柏归案。面对市民的强烈要求,香港政府明白到必须有所行动。葛柏潜逃后,高级副按察司百里渠爵士被任命组织一个调查委员会,调查葛柏潜逃事件。百里渠爵士之后发表了两次调查报告,在第二份调查报告书内,他清楚指出:「有识之士一般认为除非反贪污部能脱离警方独立,否则大众永不会相信政府确实有心扑灭贪污。」 当时的港督麦理浩爵士(后来被册封为勋爵)迅速接纳了百里渠报告书的建议。在一九七三年十月的立法局会议上,宣布成立一个独立的反贪污组织。麦理浩爵士说:「我认为有需要成立一个崭新的机构,由德高望重的人员领导,以全力打击贪污,并且挽回公众的信心。公众对一个与任何政府部门,包括警务处,毫无连系而完全独立的组织明显较具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