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技术市场条例

四川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十一条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技术合同。第十二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按照自愿原则,实行一次登记制度。第十三条申请国家税收优惠的技术交易应当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基本信息

条例名称:四川省技术市场条例
通过时间:2005年4月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修正

条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