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中立国

永久奉行中立政策的国家
永久中立国(permanent neutral country),[8]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9]永久中立国不论在平时还是战时都须奉行中立政策,是具有特殊地位的主权国家,因而也是特殊的国际法主体。[3]永久中立国家可以保持军备,但不得主动发动战争,同时也不得参加其他国家之间的战争,必须永远保持中立。[3]
1815年3月20日,英国法国俄罗斯奥地利、普鲁士、西班牙葡萄牙瑞典维也纳会议上签署宣言,承认并集体担保瑞士的永久中立国地位。[4]1907年海牙和平会议通过的第五公约《中立国和人民在陆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和第十三公约《关于中立国在海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明确规定了中立国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中立国的确立、存续和行为提供了国际法基础。[4]比利时卢森堡曾于1839、1867年先后根据《伦敦协定》成为永久中立国,但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时被德国破坏;1919年根据《凡尔赛和约》,两国的中立地位被废除。1940年5月10日,德国对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三国发起进攻,征服了这三个中立国家。[4]吸取两次世界大战的教训,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放弃了中立国地位,成为北约欧共体成员。[4]二战后,奥地利在二战后被苏美英法分区占领,1955年5月15日,奥与苏美英法四国外交代表签署《重建独立和民主的奥地利国家条约》(多边协议),占领国从奥地利撤军,恢复奥地利领土与主权完整。[4]同年10月26日,在四国撤军后,奥地利国民议会通过了关于奥地利作为永久中立国的《联邦宪法》(单方面声明),这一法律与《重建独立和民主的奥地利国家条约》一起构成了奥地利永久中立国地位的法律基础。[4]
永久中立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中立国是国际交往中出现的重要现象。[4]永久中立的权利与义务来源于承认中立的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议、中立国的单方面声明。[4]能否成为一个永久中立国,是由该国自主决定的,同时也需要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和保障,特别是大国的尊重和保障。[4]当今国际上一些地区冲突或者动荡对中立国产生了一定影响,有的国家改变了中立国立场,但并未从根本上动摇中立国制度。[4]

国际法

奥本海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