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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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第二十条 第三十条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药管理,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
和人畜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农药管理条例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