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是中国在1958年税制改革时设置的一种税种,它是在原有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的基础上简化合并而成的。工商统一税的实施时间为1958年至1973年,期间曾作为中国工商税收体系中的主要税种。[1]

历史沿革

1956年中国社会主义改造取得决定性胜利,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国家经济情况发生很大变化。为适应新的经济情况,财政部提出改革工商税制的报告,按照“基本上在原有税负基础上简化税制”的税制改革方针,将原来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这四种税合并成工商统一税,拟定了《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于1958年9月13日经国务院公布试行。工商统一税在1958年至1972年的15年中,成为中国工商税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时,对国内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并入工商税,工商统一税只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改革开放以后,工商统一税已成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纳税的税种之一。[2]

纳税人

工商统一税的纳税人是,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资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工商统一税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