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化

经济组织所有权的改造方式之一
私有化,是将公共资产、服务或行业的所有权或控制权转移给私人实体的过程,这一过程通常涉及将政府拥有的企业或资产出售给私营公司,以及在传统的公共部门中引入私营部门竞争。[1]
私有化的概念已经存在了几个世纪,在20世纪后期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势头,在此期间,世界上许多政府开始出售国有企业和资产,理由包括需要减少预算赤字、提高效率和促进竞争等一系列原因。私有化趋势始于1980世纪玛格丽特·撒切尔领导下的英国,撒切尔夫人发起了一波私有化浪潮,其中包括出售英国电信英国天然气和英国航空公司等国有公用事业公司,这种模式很快被复制到其他国家,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和美国[1]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国有企业通过包干合同的形式初步走向私有化。[2]

简介

实施主体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法律上看,私有化的实施主体(包括决策主体和具体的转让行为的实施)只能是拟进行私有化的全体投资者。因此,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公共设施的私有化的合法实施主体必须是全体公民,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私有化的合法主体只能是投资创办该集体企业的全体投资者集体,合作社的私有化实施主体必须是合作社的全体社员。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只能由这些具有原始投资者地位的所有权人自己决定是否进行的私有化决策才是合法的意愿表示,也只有由所有权人自己亲自实施(即通过全体投资者共同投票的方式)或通过法定程序委托实施(即通过全体投资者的代表投票的方式)的私有化才是合法的私有化。非法的私有化行为实际上就是当权者利用手中的党权、行政权和管理权进行的抢劫,其行为本身就是犯罪。但是,大量的事实表明,在包括前俄罗斯、中国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倒向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私有化运动中,一些打着“市场化”、“改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旗帜进行的私有化几乎都是由其代理人(党、政府和企业中党权的官员)越权违法实施的抢劫活动,是地地道道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