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1],也被称为强制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2],是在一方违反合同时,根据对方的要求,法律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责任形式[3]。这种责任方式强调了法律的强制性和对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概念

继续履行在我国合同法中被称为强制履行,学术上也称为强制实际履行或依约履行。它指的是当合同的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经过另一方的请求,法律强制其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合同法》中的强制履行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债务,尤其是涉及金钱、财物、票证、房屋土地等的交付。尽管继续履行是合同履行的延续,但它与普通的合同履行有所不同,因为它发生在违约之后,且增加了国家强制力的因素。此外,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是相互对立的补救方法,两者不能同时使用。主张强制履行就不能请求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就不能请求强制履行。

构成要件

- 存在违约行为:没有违约行为时,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问题。如果没有违约行为发生,那么此时仅为债务履行问题,债权人有履行请求权,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尚属第一次义务阶段,谈不上作为第二次义务的强制履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