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域管理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同时考虑到民用和军用航空的需求以及公众的利益,对空域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分配、充分利用的一种管理工作。[1]
规定
2007年10月,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其中明确了空域管理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指出,空域的划分应综合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求、飞行管制能力、通信导航设施、雷达建设、机场布局以及环境保护等多个因素。空域一般被划分为多种类型,如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等。当空域管理和飞行任务有特别需要时,还可设立空中走廊、空中放油区和临时飞行空域。[2]
机场飞行空域
机场飞行空域应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之外设置。对于仪表(云中)飞行空域,其边界与其他空域的距离不应少于10公里。机场飞行空域通常包含多个子类别,如驾驶术飞行空域、科研试飞飞行空域、射击飞行空域、低空飞行空域、超低空飞行空域、海上飞行空域、夜间飞行空域和等待空域等。等待空域通常设置在导航台上方,而繁忙机场则可能在其周围上空设置等待空域。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应至少高于地面最高障碍物600米。不同高度层之间的间隔分别为8400米以下每300米一层,8400米至8900米每500米一层,8900米至12500米每300米一层,12500米以上每600米一层。机场飞行空域的设定由驻机场航空单位提出方案,最终由所在区域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航空单位或军区空军批准。相邻机场间的飞行空域可根据需要进行协调使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