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在省长和审计署的双重领导下,负责全省的审计工作,依法独立对省直各部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中央和省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直接审计、调查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和核查事项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机构职能
(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负责对全省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 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省有关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审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审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者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省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省政府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以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