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包头空难,是指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MU5210航班在2004年11月21日起飞过程中的坠毁事故。事故造成了共55人遇难,其中包括47名乘客、6名机组人员和2名地面人员。此外,这次空难还直接带来了1.8亿元的经济损失。[1] 2004年11月21日8时21分,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所属的CRJ200型客机,编号为B-3072,执行包头飞往上海的MU5210航班任务。然而,飞机在起飞过程中遭遇了机翼污染问题,导致机翼失速临界迎角减小,最终飞机坠毁在包头南海公园的湖中并发生爆炸起火。机上的47名乘客和6名机组人员共53人全部遇难,地面2人共55人在事故中丧生。[1][4][2][5] 11·21包头空难事故最终给予12名事故责任人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11 ·21”空难的航班中有25人购买了航空意外保险,每人可获得40万元的赔付金。截止2005年1月已经有23位乘客家属成功领取了赔付金,累计超过920万元。[6]2005年起,遇难者家属先后向美国及中国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8月10日,北京市二中院正式予以立案,先后进行了20多次庭前谈话和证据交换。直到2012年10月9日,索赔案正式开庭,32位遇难者的家属提出了经济赔偿的要求,总金额为1.32亿元,并要求提供有关包头空难的调查报告以及在事故发生地建立一座纪念碑以纪念逝去的生命。[1][7][8][9][10]11·21包头空难不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对南海湖造成了严重的水污染。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东方航空公司和南海公园管理处于2005年9月29日签署了一份赔偿协议,以确定修复所需的治理费用总计为2140万元。另外东方航空公司还支付了总计1134万元给南海公园,为偿建筑损失以及营业中断的补偿费用。[11] 11·21包头空难后,中国航空险销售量明显提高,经过这次事故,公众应该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和科学的保险消费观念。[12]另外,经过此次事件,国务院于2006年1月29日的批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将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至人民币四十万元,并同时废止了《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 偿暂行规定》。[13]
事件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