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

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认定标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的认定标准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2018年4月份修正);[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