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经1995年7月5日福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20日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条例》分总则、环境规划与环境功能区划、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法律责任、附则7章52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我省的正确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对本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