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合同

船舶所有人与承租人达成的协议
租船合同是海上运输合同的一种,涉及船东或船舶出租人将其船舶的部分或全部出租给承租人,用于运输货物并收取相应租金的书面协议。租船合同分为程租合同、期租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三类。在处理运输责任纠纷时,需要结合提单和相关单据来划分和确定责任方。尽管承租人租用了船舶,但船长的选择、任命和监督权仍然属于船舶所有人,这是租船合同与租借合同的区别所在。此外,承租人可以将所租船只再次出租,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仍然是租船合同。[1]

合同类型

航次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租期为一个或多个连续航次的租船合同,其性质为货物运输合同。在这种合同中,出租人虽出租了船舶,但依然保持对其的控制,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并组织运营。承租人则利用船舶运输货物。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包括:1.除了装卸费由一方承担外,船舶的所有支出均由出租人负责。2.运费按船舶实际装载货物吨数计算,也可设定固定运费。3.合同规定了装卸期限和相应的滞期费、速遣费条款。4.关于出租人运输货物的责任,多数合同遵循《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又称《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常见的航次租船合同格式包括波罗的海和国际航运协会制定的“金康”(GENCON)合同和北美粮谷租船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