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旨在加强人民警察队伍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以增强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便于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该条例于1992年7月1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修正。[1][2][3]
内容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992年7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