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是由商务部于2006年5月17日第5次部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于同年9月21日以第7号令发布实施的规章。该规定共有五十五条条款,旨在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管理和预防其流入非法制毒渠道。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1][2]

规定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制毒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