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指的是强制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货币而使其遭受一定经济利益损失的行政处罚形式。[1]罚款属于行政处罚,不由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的财产、罚金、罚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占用、私分,必须上缴国库归国家所有。[2]
罚款要求违法者交纳的钱款应是其合法收入,而对违法所得的非法收入则应适用没收这种处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机关即可对其进行罚款。罚款的金额,法律也作了规定,即为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下,具体数额由行政机关根据行为人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决定。[1]
历史沿革
罚金刑,在古代就是罚钱物的刑罚,它源远流长,从远古直到近代。周代的罚锾[huán]是罚金刑的雏形,《书•吕刑》曰:“其罚百锾。”孙星衍注曰:“古《尚书》说百锾,锾者率也;一率,十一铢二十五分铢之十三也。百锾为三斤。”这里的“锾”是一种重量单位,罚的东西是一种财物,把这种被罚的财物权可称它为刑具。[3] 2023年11月1日,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消和调整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33个罚款事项,其中,取消16个罚款事项,调整17个罚款事项。取消罚款事项的,自《决定》印发之日起暂时停止适用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调整罚款事项的,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执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