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户

户口独立出去的行为
分户,一般指子女成年或者成家后,从父母户口里面独立出去,自立一户,或者夫妻离异分户。[2][4][3]
民国三十年(1941年)《修正户籍法施行细则》第五条,其分产而仍同居者亦各为一户。分产仍同居各为一户并非指分产后仍共同生活者,而是分产成两个生活单位者仍居住于同一院落等情形。解放后的立户制度与民国时期有相似之处。1951年《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如一家分居数处,分起伙食,相距较远者,或数家虽同居一处而经济各自独立者,均得分别立户。[5]
户籍管理制度中的分户,是指公民虽同居一处,但经济独立,分别生活,可以分别建立户籍档案。[6]

历史沿革

1931年民国《户籍法》第8条规定:户籍之编造,以一家为一户,虽属一家而异居者,各为一户。这一规定中,户的确立范围不以亲属范围为基础,而以居住单位为分野。比如父母和已婚儿子是一家人,但亲子分居两地,则属两户。民国三十年(1941年)《修正户籍法施行细则》第五条,其分产而仍同居者亦各为一户。分产仍同居各为一户并非指分产后仍共同生活者,而是分产成两个生活单位者仍居住于同一院落等情形。解放后的立户制度与民国时期有相似之处。1951年《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如一家分居数处,分起伙食,相距较远者,或数家虽同居一处而经济各自独立者,均得分别立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