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巡洋舰

伦敦海军条约划分出的巡洋舰种类
重巡洋舰(Heavy Cruisers),是一战后《华盛顿条约》和《伦敦条约》共同约束而产生的新舰种,是一种能进行远洋作战的大型水面战舰,具有多种作战能力。条约规定的重巡洋舰标准排水量不超过1万吨、主炮口径不超过203毫米。[6][4]
一战末期,各海军强国将原先只有5000吨级的巡洋舰大型化到7000吨以上,装备了口径152毫米以上的主炮。英国海军卡文迪什级、美国海军的奥马哈级等都属于这一类巡洋舰。[4]1920年日本海军提出了“八八舰队”计划,目标是超越英美快速发展的巡洋舰。[4][7]1922年,美英日法意五国签订《华盛顿条约》,规定“各签约国不得建造10000吨以上或装备口径超过8英寸(203毫米)火炮的战斗舰艇,主力舰和航空母舰除外”。1930年,又签订《伦敦条约》,条约中定义巡洋舰是排水量超过1850吨,或者主炮口径超过5.1英寸(130毫米)且非主力舰或航空母舰的水面作战舰船,巡洋舰又分为a型巡洋舰(重巡洋舰):火炮口径大于6.1英寸(155毫米);b型巡洋舰(轻巡洋舰):火炮口径小于6.1英寸。条约中还对英国美国日本拥有的重巡洋舰数量分别限制为15艘,18艘及12艘;总吨位限制为146,800吨,180,000吨,108,400吨。[4][1][8][5]
最早开工建造条约型重巡洋舰的是日本,英国于1924年一举开工建造了5艘1万吨级的巡洋舰。几乎所有条约型重巡洋舰在1932年前就进入了现役。[4]英国15艘,日本12艘,法国意大利各7艘(其中的6艘在1932年前都已经完工),美国的条约型重巡洋舰开工最晚,到1932年底只完成了预定18艘中的9艘,而且还有3艘没有开工建造。[4]1936年,《华盛顿海军条约》和《伦敦海军条约》到期,美国日本的重巡洋舰开始加装各种设备和装甲提升性能。意大利的重巡洋舰则摇摆于轻装甲高速重巡洋舰和重装甲低速重巡洋舰之间。[9][4][2]
重巡洋舰可以掩护航空母舰编队和其他舰队编队,保卫己方或破坏敌方的海上交通线,攻击敌方舰艇、基地、港口和岸上目标,登陆作战中进行火力支援,担负海上编队指挥舰等。在二战[6]期间,各国的重巡洋舰在丹麦海峡海战马塔潘角海战中途岛海战瓜达尔卡纳尔战役等战役中均有现身。[10]二战结束后,除了美国还保留了大量二战末期建造的“巴尔的摩级”和“得梅因级”重巡洋舰之外,其他各国已经鲜见这个级别的战舰了。1970年代,随着得梅因级重巡洋舰陆续退役,标志着重巡洋舰时代的结束。部分“巴尔的摩级”和“俄勒冈城级”重巡洋舰先后被改装成导弹巡洋舰,也成为最早的防空导弹巡洋舰,这些导弹巡洋舰一直服役到1980年。[11]

历史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