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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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法律。[2]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3],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4],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5][6]

立法过程

1998年国家劳动保障部成立后,便将劳动合同立法列入21世纪头十年中期的劳动保障立法规划。[7]
2005年1月,劳动保障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同年2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列入2005年立法计划。同年6月,国务院对劳动保障部的草案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形成国务院的修改稿。同年10月28日,国务院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并于2005年11月26日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同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提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