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宁波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各级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节约用水中长期规划。节约用水设施竣工后,必须经市或县(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用水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市或县(市)节水办可扣减其30%以下的计划用水量。

基本介绍

第一条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本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