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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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卫生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
科技成果鉴定
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
(三)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的技术 评估交给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