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Control Yuan),依照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为台湾地区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弹劾权、纠举权及审计权。 “监察院”由委员二十九人组织而成,“监察委员”之中一人任院长,一人任副院长,任期六年。“宪法”第七次修正后改为台湾当局领导人提名,经台湾地区立法机构同意后任命。审计部是“监察院”下级机关,负责审核各机关之财务与总决算,审计长任期六年,由台湾当局领导人提名,经台湾地区立法机构同意任命。 机关概况
其设置取法于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其监督功能类似西方国家国会,但又与西方国家的国会不尽相同。“监察院”行使同意、弹劾、纠举及审计权。“监察委员”由各省、市议会,蒙藏地方议会及华侨团体选出。1947年中华民国政府曾选出第一届“监察委员”180人,至台湾后因无法改选,第一届“监察委员”留任至90年代的“政治革新”时。“政治革新”后,经修“宪”规定,从1993年第二届开始,“监察委员”由“总统”提名、“国民大会”同意任命。同时“监察院”的政治地位发生重大变化,由民意机关转变为准司法机构,“监察院”不再行使同意权,不再享有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监察委员”不再享有言论免责权与不受逮捕与拘禁权。
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