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

迫不得已情况下不得已采取的行为
紧急避险(英文名:act of rescue),又称紧急避难,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对紧急避险作了明文规定。[6][5][7]紧急避险的构成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行为人实施紧急避险旨在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损害;客观上须存在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该行为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形下所采取;紧急避险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避免造成不应有的危害。[3]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在性质上有较大差别,正当防卫是合法权益与不合法侵害之间的矛盾,而紧急避险是两个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8]

定义

紧急避险,是指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4]